交通安全基金組 |
宗旨 | 本組成立的宗旨,純為《政府司機職工總會》之合格會員而成立。在政府安排下駕駛一切政府授權之車輛時,不幸發生交通意外被法庭罰款及審查個案,是否需聘請律師代為申辯.除望解決上述之困難外,更望能發揮互助合作之精神以期達致羣策羣力團結為目的。 |
資格 | 凡屬[政府司機職工總會]之合格會員,均可自由申請參加. |
費用 | 參加本組必須繳付(組費),每年港幣一百二十元正.(收費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計算).入組滿七天後,方可享受本組之福利(凡入組前所發生之交通意外事件,均與本組無關). |
義務 | 合格組員均有被委任為本組作[執行幹事]或任[審查小組委員]之義務. |
權利 ( 一 ) |
組員在三年之內未有向本組申領過交通意外津貼者,則由本組致送紀念品. |
(二 ) |
合格組員榮休退出者,則由本組致送紀念品乙份. |
( 三 ) |
凡在中途自行退出者,所交之一切費用恕不發還. |
( 四 ) |
凡組員欠繳組費逾期三十天仍不補交欠費者,則作中途退出論.取消享有本組一切福利 ; 在清激欠費滿七天後方再為合格組員.(在欠費未繳清滿七天之內所發生之意外事件,均與本組無關). |
審查 | 本組設有[三人審查小組],由[本會執行委員會]委任.為審查個案是否必須聘請律師代為申辯,或替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及有權對特別個案加以酌量處理,但要有多數票通過為實. |
組織 | 本組有審查小組外,另設立三人執行幹事小組,每兩年為一屆,由本會執行委會委任 : 工作範圍是處理一切組內常務.如:組長(一名)主理組務一切事宜,保管印信文件及召集會議,聯繫審查委員;財務(一名)負責組內一切財政收支保管賬簿,單據收條等;總務(一名)處理入組成員一切事宜及發信聯絡。 |
財政 |
本組所收入之款項達壹仟元以上,須存入銀行,若須提款時,應由本會主席及秘書或財政聯合簽署提取。會計年度由每年 |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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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執行委員會委員組成上訴委員會,處理由審查小組對個案通過後,當事人如不服議決,在兩星期內,可要求上訴委員會覆查,過程中當事人一定要親自出席陳述案情及出示簡單意外現場圖樣.一經上訴委員會多數票議決後,不得有異議。(如當事人再要求覆查上訴時,則由本組法律顧問審議,經法律顧問審議評定後,當事人不得再有異議) |
津貼( 一 ) |
組員若發生交通意外後七天內,當事人要知會[本組執行幹事]或[本會執行委員]及出示[擬予控告通知書],逾期作放棄權利論,恕不接受辦理. |
( 二 ) |
如組員依章辦理後,經法庭判決罰款,可申請領取津貼百分之八十;最高津貼額為港幣二仟元正,但必須出示正式收據為合. |
( 三 ) |
經[審查小組]通過接受聘請律師代為申辯,最高津貼港幣四仟元正,包括律師費及罰款在內,但必須出示正式收據為合.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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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小組通過不接受聘請律師代為申辯,如當事人堅決自行聘請律師,則本組一次過撥款壹仟元正(不包括罰款津貼)以資助聘請律師.但必須出示聘請律師費用之收據為合; |
( 五 ) |
每次申領津貼後,滿一年才可再次申領. |
註: |
組員必須駕駛政府授權之車輛當值工作中而發生交通意外,方可申請津貼補助;如衝紅燈,酒後駕駛,班馬線不停車,超速駕駛,禁區上落,定額罰款等等,均不得享受本組之福利.(但各種個案特別情況須否法律援助,則由本組法律顧問作出最後決定,當事人不得異議) |
醫藥 |
組員因公事駕駛車輛時發生交通意外不幸受傷住院,得政府醫生證明者,均可申請(慰問金)每日五拾元正,最高可領取十五日。(需有住院証明收據) |
監察 |
本組為《政府司機職工總會》管轄下一個組別,一切臨時措施,各項動議,均必須呈交《政府司機職工總會》監察,會議通過方可執行。(如各審查委員及執行幹事人員有對本組未盡全力之處,則由本會執行委員會以多數票通過而罷免其職務) |
解體 | 本組如因環境影響,無法維持時,可得三分之二以上合格組員秘密投票同意解散之,所積存之資產或債項,則由合格組員均分或平均負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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