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介及宗旨

        

  

第一條    會名及會所……………………………(2

第二條    宗旨……………………………………(2

第三條    會員……………………………………(2

第四條    組織法則及管理………………………(3

第五條    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4

第六條    選舉及秘密投票………………………(5

第七條    執行委員會……………………………(5

第八條    工會之掌職者…………………………(6

第九條    會款之運用……………………………(8

第十條    財政年度………………………………(9

第十一條  科款……………………………………(9

第十二條  核數員…………………………………(9

第十三條  查閱簿據………………………………(9

第十四條  勞資爭議與會員投訴…………………(10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10

第十六條  教育工作………………………………(10

第十七條  章程……………………………………(10

第十八條  解散……………………………………(10

第十九條  公有印章及契約………………………(10

第二十條  釋義……………………………………(11

 

第一條  會名及會所

 

◎ 會名

一.一    本會定名為「政府司機職工總會」「Government Drivers Union(以後簡稱本會)

 

◎ 會址

一.二    本會登記會所地址及郵寄地址在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1/F, Capital Commercial Building, 446-448 Shanghai Street, Mong Kok, Kowloon)

或在由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 本會之宗旨如下:

二.一    爭取任職在香港政府各部門之車輛司機完全組織在本會之內。

二.二    謀取及維持公平與適當之工資率、工作時間及其他僱傭條件,又廣泛保障會員之利益。

二.三    盡量採取和善及修好之辦法以調節會員與僱主間,會員與會員間或會員與其他僱員間之關係,及解決彼等間之糾紛。

.四     促進工會與僱主間之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為僱主承認之永久性談判機構。

二.五    使會員及在某種情况下暨其家屬獲得下列之一種或各種利益,及大會議決之其他利益。

()   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退休等之金錢上救濟或其他經議決之援助。

()   賻金及喪葬費。

()   教育費。

()   對因受僱事項而被迫害者及參加勞資爭議者之津貼。

()   與會員僱傭上有關之法律指導及援助。

二.六    以合法方式廣泛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上、文化上、社交上、教育上與康樂上之福利而辦理教育、醫療及經大會議決之其他事務。

二.七    在金錢上或其他方面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或工會人士之利益為宗旨之合法組織之工作或目的。

二.八    創辦、接辧、協辦或參加出版報紙、雜誌、書籍、小冊或其他刋物以廣泛增進會員、本會或工會運動之利益。

二.九    促進與本會及會員利益有關之立法。

二.十    從事為達成上述之一項或各項宗旨所必需之其他合法事務。

第三條  會員

 

◎ 會員

三.一    ()   凡受僱於香港政府各部門之車輛司機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 入會手續

()   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執行委員會通過,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獲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凡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六百元,可成為永久會員。

 

◎ 名譽會員

()   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退休而又非在別業正式受僱者,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得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提供之利益及成為本會執行委員。

()   經全體執委會三份二以上通過,執委會有權委任本會之優秀職員〔正副主席得被優先考慮〕或對本會之經濟建設有特殊貢獻之社會各界人士為名譽會長,但名額不得超過五名,名譽會長無實權實職並不得干涉本會會務及行政,被邀得列席會議以備諮詢,但無選舉權及表決權,名譽會長任期與執委會相同,名譽會長如為本會合格會員,則可享受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經全體執委會三份二以上通過,執委會得罷免任何名譽會長。

()   經全體執委會三份二以上通過,執委會有權聘任任何人士為名譽顧問,以協助本會發展會務及解決疑難,名譽顧問之職權,任期及罷免程序與名譽會長相同,名譽顧問如為本會合格會員,則可享受本會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 入會費及年費

三.二    ()   入會費為六十元,年費每年六十元,於入會時繳交,以後每年一月一日預繳,凡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六百元,可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毋須繳納年費,但要繳納執行委員會議決徵收之費用。

()   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年費但要繳納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徵收之費用。

 

◎ 會費變更

三.三    本會大會有權變更任何收費及年費等。

 

◎ 離職之會員

三.四    ()   除退休外,會員如不再受僱於香港政府部門為司機,須即終止為會員。

()   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前繳各費慨不發還。

 

◎ 違章會員

三.五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違者得由執行委員會予以懲戒或革除其會籍(參看章程第七.八條),但被懲戒或被革除會籍之會員得向大會上訴。

 

◎ 欠費

三.六    會員如有欠繳年費、或其他科款之任何一項超過三個月者,即終止為會員。如該會員事後清繳一切欠費,執行委員會得酌情恢復其會籍。

 

第四條  組織法則及管理

 

◎ 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仍由執行委員會管理。

第五條  周年大會及特別大會

 

◎ 周年大會日期

五.一    周年大會每年在四月或五月份內舉行。

 

◎ 特別大會之召開

五.二    執行委員會得召開特別大會。但五份之一有表決權會員請求時,亦得召開特別大會。

 

◎ 出席周年大會及特別大會

五.三    ()   所有合格會員均得出席大會。

()   唯有表決權會員始享有在大會之表決權。

 

◎ 周年大會處理之事務

五.四    周年大會處理之事務為:

()   通過上一周年大會及任何介於其間舉行之特別大會之會議紀錄。

()   以秘密投票選舉執行委員。

()   通過經已審核之上一財政年度賬目,並討論會內財政狀况。

()   委任或選舉一名或多名核數員。

()   聽取執行委員會報告、檢討去年工作、策劃來年會務。

()   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 修改章程

五.五    祇有大會始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及廢止本章程,但任何根據職工會條例附表二訂立之章程則不能廢止。

 

◎ 大會之議程及通知書

五.六    秘書奉執行委員會之命擬定大會之議程,並依照執行委員會議決之辦法將議程通知各合格會員,召集大會之通知書,最少應於大會舉行七日前發給所有合格會員。

 

◎ 特別大會處理之事務

五.七    特別大會處理之事務祇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特別大會之決議,與周年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惟若有意討論修改章程,則須將擬定之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 會議之法定人數及決議

五.八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五份之一有表決權會員或三十五名有表決權會員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更改本會會名,本會與其他職工會聯合或合併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大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之出席有表決權會員多數通過,即屬有效。

 

◎ 延期大會

五.九    凡召開大會逾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執行委員會須延期十四日內再行召開之。秘書須將召集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七日之前發給每一位合格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之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更改本會會名,本會與其他職工會聯合或合併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延期大會之決議,若經出席有表決權之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惟在召集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之規定以供所有會員參照。如該大會乃應有表決權會員按照本章程第五.二條之規定要求而召開者,但於召開大會時,逾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該大會即行取消,毋需延期舉行。

第六條  選舉及秘密投票

 

◎ 由執行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統理之秘密投票

六.一    凡在大會選舉或其他以秘密投票決定之事項,須由執行委員會或由執行委員會特別為此事所委派之選舉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 以秘密投票表決之事項

六.二    所有下列各事項須以秘密投票表決之:

()   選舉執行委員及掌職者。

()   更改本會會名。

()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合併。

()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合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合會為會員。

 

◎ 分發選票或表決票

六.三    秘書或執行委員會委派擔任分發選票或表決票之任何小組委員會,祇限分發與有表決權之會員。

 

◎ 投票辦法

六.四    所有選票或表決票必須由投票人填寫,但不得署名於其上,該等選票或表決票須投入由執行委員會設置之已封閉之投票箱內,執行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得委派有表決權會員監視與保管投票箱。

 

◎ 監票員點票與驗票

六.五    在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多名監票員,在執行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第七條  執行委員會

 

◎ 本會事務由執行委員會管理

七.一    本會之管理及事務之處辦,慨由執行委員會負責。

 

◎ 執行委員會之組成

七.二    執行委員會設執行委員廿一名,每二年在周年大會以秘密投票方式從會員中選出。獲選之執行委員於大會後之兩星期內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正秘書一名,副秘書一名,正財政一名,副財政一名,各執行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份記載所有職員姓名及職別之名單應揭示於本會登記會所內。

 

◎ 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法定人數

七.三    執行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開會一次,有全體執行委員過半數出席即作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之出席委員多數通過,即屬有効。

 

◎ 執行委員會之空缺

七.四    在周年大會閉會後至下一次周年大會期間,委員遇有死亡、告退或被革除者,或在此期間內,任何委員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開時間似屬永久性、或為過度延長者,其遺缺由在上次周年大會中獲選票次多者補上,如離職委員兼任掌職者,其職缺由各委員以秘密投票互選一人填補之,任何因遞補而產生之職缺均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之。

 

◎ 執行委員會保障會款

七.五    執行委員會須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不致浪用或被盜用,並須於章程第九.四條之限制內釐訂如何將本會會款作投資之用。

 

◎ 受薪辦事人員之僱用及解僱,小組委員會之委出及解散

七.六    執行委員會須訓示秘書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並得僱用受薪辦事人員及因本會利益而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將彼等解僱。執行委員會得委出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並得將之解散。

 

◎ 職員之解職或停職

七.七    任何執行委員有溺職、不誠、不稱職、拒絕執行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或任何因本會利益而有良好及充份之理由者,執行委員會得予以停職或解職。凡經執行委員會停職或解職之執行委員,得向大會上訴。

 

◎ 會員之懲戒或革除會籍

七.八    執行委員會對任何會員認為其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者,得予以懲戒或革除會籍。此等被懲戒或被革除會籍之會員得向大會上訴。

 

◎ 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七.九    在大會之最高權力及章程第七.三條限制內,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 章程之釋義

七.十    執行委員會須闡釋章程及斷定章程內未有適當規定之各點。並擬訂修改章程交大會批准。

 

◎ 開辦分會權

七.十一  執行委員會經大會通過後得設立分會。執行委員會並有權決定分會可保留之款額或由工會經費撥支與分會之款額。(設立分會前須制訂明確管制分會會務之章程)

第八條  工會之掌職者

 

◎ 主席之職權

 八.一    ()   所有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均由主席主持,主席須負責會議之妥善進行。並須在每次已通過的會議記錄上簽署。表決議案時,若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加投一票決定。若主席之職位由無表決權的會員擔任,則他在會員大會上並無加投一票的權力。

()   主席須聯同秘書及財政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遵守章程。

()   主席須依照章程第十九.二條之規定,會同秘書或財政連署每一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   主席須連同財政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 副主席之職權

八.二    兩位副主席須執行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職務。如主席離職出缺時,由任何一位副主席代行職權直至主席回任時為止,或直至該遺缺依照章程第七.四條之規定獲得填補時為止。

 

◎ 秘書之職權

八.三    ()   秘書須依照章程之規定辦理會務及執行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指示。

()   秘書須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

()   秘書須保管會員名冊。

()   凡本會開會,秘書須出席及紀錄其議案。

()   秘書須草擬提交周年大會之周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

()   秘書須依照章程第十九.二條之規定,會同主席連署任何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   秘書須連同財政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 副秘書之職權

()  副秘書協助秘書各項會務之進行及處理內務文件等工作,如秘書離職出缺時,由副秘書代行職權直至秘書回任時為止,或直至該遺缺依照章程第七.四條之規定獲得填補時為止。

 

◎ 財政之職權

八.四    ()   財政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款項及投資,並對本會一切款項來往,須作正確詳盡之記帳。每次執行委員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製周年帳表以備審核後提交周年大會。財政須於財政年度終止後三個月內向職工登記局局長呈遞核訖周年帳表。在會議中,財政除無權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   財政須依照章程第十九.二條之規定,會同主席連署任何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   凡有合格會員索取本會之核訖周年收支帳表及資產負債表者,財政即須發

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財政須聯同主席或秘書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   財政不得保留超過兩千元之現款,並須將所有其他款項存入執行委員會指定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 副財政之職權

()   副財政協助財政各項本會一切款項來往,須作正確詳盡之記帳。如財政離職出缺時,則由副財政代行職權直至財政回任時為止,或直至該遺缺依照章程第七.四條之規定獲得填補時為止。

 

◎ 其他職員之職權

八.五    執行委員會可委任執行委員負責會議議決之各項有關工作。

 

◎ 對職員之補償

八.六    任何職員其職責佔去其全部工作時間者得受工作時間或工資損失之補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 理財之保證

八.七    任何職員其職權涉及金錢上之責任者,如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時,應提供適當之擔保。

第九條  會款之運用

 

◎ 會款之組成

九.一    本會之會款分為經常費及福利金。

 

◎ 經常費之用途

九.二    經常費:

經常費在執行委員會授權下得作下列用途:

()   支付本會執行委員及辦事人員之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之費用。

()   支付管理本會之費用包括審核本會賬目之費用。

()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謀取或保障本會任何權益,或為謀取或保障任何會員與其僱主間之關係所產生之任何權益而進行之控告或答辯之法律程序所需之費用。

()   支付為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爭議之費用。

()   支付補償會員因勞資爭議所受之損失。

()   支付對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之會費、費用、福利費或捐款。

()   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處之罰金。

()   支付在大會通過之任何其他合法用途所需之款項。

 

◎ 福利金之設立及其用途

九.三    大會得授權執行委員會設立福利金,由執行委員會或由執行委員會委出之小組委員會管理之。福利金計劃應根據章程第二.五條()()()等項規定提供對會員或其家屬或兩者之福利。福利金不得用作經常費之用途。所有會員均得參加。福利金亦得用於支付為提高會員娛樂、文化及社交興趣所需之費用(如設立福利金時須於設立前制訂明確之福利金章程)

 

◎ 會款之投資

 九.四    本會會款除應付日常支銷外,如有盈餘得依照大會之決定,將之投購公債、證券或房地產。

第十條  財政年度

 

◎ 財政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四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終止。

第十一條  科款

 

◎ 科款

十一      委員會為增進會員利益或施行特別計劃起見,得向所有會員科款,反對者得向大會提出。

第十二條  核數員

 

◎ 核數員毋須為本會會員

十二.一  核數員一名或多名在周年大會委任或選舉出。非本會會員亦得被委任或選舉。核數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核數員之空缺

十二.二  核數員如在周年大會閉會期間離職,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其遺缺。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

 

◎ 帳目之審核

十二.三  核數員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需要時盡速將本會一切帳目,包括經常費、福利費、及任何補助帳在內,予以審核,並須審查所有簿冊及帳目,證明其是否正確,及向周年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三條  查閱簿據

 

◎ 查閱簿據

十三      凡合格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均得查閱本會帳簿,已登記章程之原本,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秘書或財政申請,使其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之文件。

第十四條  勞資爭議

 

◎ 工業行動

十四.一  遇有勞資爭議發生,有關會員須報告秘書,並由秘書立即轉報執行委員會。在未得執行委員會准許之前,無論如何不得停工或提出停工威脅。

 

◎ 改善條件之進行辦法

十四.二  如本會或部份會員欲進行請求加薪或改善僱傭條件,秘書須即報告執行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決定行動。

 

◎ 會員投訴

十四.三  會員如有對會務不滿,得向執行委員會提出書面投訴。執行委員會在任何情況下,

未經決議,不得拒絕此項投訴,並須邀傳投訴人陳述詳情,如執行委員會認為該項投訴不能接受時,須予書面答覆。會員如認為執行委員會拒絕投訴為無理,得向大會上訴。

第十五條  法律指導或援助

 

◎ 法律指導或援助

十五      根據章程第二.五條()項之宗旨,任何合格會員,如為謀取或保障其與僱主間之權益關係而產生法律行動,執行委員會有權給予法律上之指導或援助。但執行委員會事前必須認為該案件確值予以法律上指導或援助者。

第十六條  教育工作

 

◎ 教育

十六      為會員之教育,本會得通過集會,設立訓練班,或刊行報導本會活動之月報,並得出版刊物及用其他方法,以增進會員在工會、工藝、文化及社交方面之知識。

第十七條  章程

 

◎ 印刷及具備章程

十七.一  凡經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者,均給予本會已登記章程印刷本一份。

十七.二  本會已登記章程一份須放置於本會會所內以便會員隨時查閱。

第十八條  解散

 

◎ 解散

十八.一  本會必須有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份之二在大會中以秘密投票表示同意方得解散。

 

◎ 清償債務及負債

十八.二  遇本會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餘款捐贈與香港的非牟利慈善團團或機構。

 

◎ 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十八.三  本會解散時,秘書須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第十九條  公有印章及契約

 

◎ 公印

十九.一  本會須設備一公有印章,由秘書安全保管之,祇有在執行委員會授權下方得使用。

 

◎ 契約 

十九.二  凡執行委員會代表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加蓋本會之公有印章者,該等契約或

文件須由執行委員會為此事而委任之一名職員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主席會同財政或秘書連署。

第二十條  釋義

◎ 釋義

二十      本章程內,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大會】包括周年大會及特別大會。

【執行委員會之執行委員】指所有組成執行委員會之成員。

【掌職者】指執行委員會之任何執行委員兼掌委員會內之指定職位者。

【有表決權會員】指本會之任何會員依本會章程對任何事項有表決權者。

【合格會員】指任何有表決權或無表決權之會員而符合本會章程規定之會員資格者。

【職員】包括執行委員會任何執委及掌職者。

 

通訊地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會章最新修訂日期:2014623

編製:6-2014

e-mail: gdu1985@yahoo.com.hk

 

樣本

   

政 府 司 機 職 工 總 會                                           入會申請表

                     申請人資料 (請用中文填寫)                                                                                       

 姓名 : 陳 大 文         (男/女)      山生日期 : 1930 9

 電話 : 2 3 4 5 6 7 8 9              身份証號碼 : X9 9 9 9 9 9X

 住宅地址 :  九龍XXXXXXXXXXXXXXXXXXXX  A 室

 所屬部門 : X X 署        地區 : 洗 衣 街         職級 : 司 機

   茲申明本人為現職 (香港政府司機)並願意遵守政府司機職工會會章

                申請人簽署 : 陳 大 文   日期 : 02 - 02 - 2002                                   

 

         執行委員會   地區聯絡委員   交通安全基金組   法律及醫事顧問   福利項目